咸宁市勘察设计和监理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咸宁市勘察设计和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咸宁市内从事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与相关咨询服务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会员正当要求,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勘察设计和监理事业的改革、发展和进步,为繁荣社会主义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咸宁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咸宁市淦河大道39号勘察设计大楼1001室,邮政编码:437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作为本行业代表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对勘察设计和监理行业的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反映行业改革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勘察设计和监理改革健康发展;
(三)继续在勘察设计和监理行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族系列标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活动,举办业务讲座、研讨班,不断提高勘察设计和监理队伍的水平和技术;
(四)代表会员单位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
(六)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开展诚信评估、诚信服务,逐步建立勘察设计和监理行业诚信体系;
(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监督会员单位履行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创造平等竟争的环境。
(八)加强与省厅、地市同业协会联系,搜集和发布国内外勘察设计和监理技术信息;
(九)根据市场需要,发挥会员单位优势,组织会员、专家团队开展本行业的工程技术和行业管理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互动;
(十)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一)在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优秀工程勘察项目、优秀建筑设计项目、先进监理单位及优秀监理工程的评选活动。
(十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会员单位实现软件正版化、国产化,逐步建设以网络为支撑,专业CAD技术应用为基础、工程信息管理为核心,工程项目管理为主线,设计与管理初步一体化集成应用系统;
(十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勘察设计和监理各类注册师的考核、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工程建设项目咨询论证服务及企业资质初评等各项具体工作及其他业务。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咸宁市内的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咨询单位、农林水电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
(二)个人会员是指长期从事我省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的资深专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鄂持有国家正式颁发证书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咨询单位;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地方性勘察设计和监理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优先获得本会资料刊物的权利;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协会提请保护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规公约;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本会会费及其他收费标准:
(一)会长所在的单位会员6000元
(二)副会长所在的单位会员5000元;
(三)理事单位会员4000元
(四)其他单位会员3000元;
(五)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服务按协商收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视情况给予退会处理,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监事长一名,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产生。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会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或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勘察设计行业内具有较高威信的人员担任。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具体办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的召开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开展本会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及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的,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咸宁市勘察设计和监理协会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淦河大道39号勘察设计大厦1001室 电话:0715-8056659 邮箱:280654186@qq.com